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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身份证丢失“被重婚”

12月16日,贵州代女士因购房事宜发现自己“结过两次婚”。一次是她与男友黄某在重庆铜梁登记结婚,另一次是与素不相识的王某某在河北邯郸临漳县民政局登记。这导致她暂时无法完成购房程序,可能还需支付违约金。

临漳民政局工作人员证实了此事,但称无法撤销该条记录,“民政局只有在当事人受胁迫结婚并有公安局的证明情况下,才能撤销相关记录。”还建议代女士走诉讼渠道,通过起诉冒用者,或民政局登记程序瑕疵来进行记录的撤销。

但临漳县民政局提出的这条建议很是让人纳闷。尽管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的规定,代女士可以起诉冒用自己身份证的“李鬼”侵犯自己权益,但她连真实的对方身份都还没有搞清楚,怎么把对方告上法庭?就算费尽周折,找到了暗中作祟的“李鬼”,法庭也判决对方败诉,冒用者如何“消除影响”,同样面临纠错程序上的“瓶颈”。

针对民政局登记程序瑕疵这一具体行政行为,通过行政诉讼的方法,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,确实不失为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。问题是,代女士作为受害者,已经付出了不菲的代价,再走上“民告官”这条道路,还是要到异地办事,胜负姑且不论,又得耗去不少的时间、精力等成本。

考虑到被他人冒用身份“结婚”违背自身意愿,当事人可以将重复登记结婚视作“胁迫结婚”,依据《婚姻法》“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”。根据法律,有关请求“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”,但对当事人而言,蒙在鼓里的情形,等同于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”,也可以在知晓情况后一年内提出。

针对此事,更好的解决之道,其实还是民政部门主动补正。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,行政行为一旦作出,即具有确定力及执行力,必须慎之又慎,行政机关不得任意变更、撤销或废止。但这并不代表,对于“事实清楚”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,就只能“生米做成熟饭”。行政机关主动纠正错误,尽早结束行政行为效力的不当状态,这也能保护涉事个人利益,让当事人摆脱麻烦。


很想知道这种事情,也就是重婚,如果不跟随其他刑罚一同犯案,是不是就不会有人发现,从而依法审判。新闻报道的官员被起诉时,所犯重婚罪多半伴随着其他罪责,并且这种在系统中有明文档案记在结婚两次,都没有公职人员发现,或是系统自己不进行校验。那岂不是人人都可以重婚了?但是一旦加上校验,会不会突然有很多人会莫名其妙被查水表,类似新闻中的情况,以重婚罪被拘,然后当事人一头雾水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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